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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某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育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某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沈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北京某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育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某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某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审判员  张素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 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