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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从法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从法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从化市看守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3)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3日0时40分许,被告人梁某饮酒后(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8mg/100ml)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发动机号:******)沿从化市街口大桥由东往西行驶至从化市街口街新城东路6-3号对出路段时,与人行横道上的行人冯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梁某、被害人冯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冯某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10月15日死亡。经穗公交从认字(2013)第4401222013A00085_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冯某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某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医药费及丧葬费。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龙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医药费发票,收据,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法庭调查查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且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梁某的上述行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国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周欢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