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怀法冷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某红十字会医院诉卢某某、黄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红十字会医院,卢XX,黄XX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怀法冷民初字第214号原告某红十字会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9873633-X,地址:梧州市新兴一路3-1号。法定代表人XX,男,院长。委托代理人周XX,男,汉族,1955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工厂一路*号***房,身份证号码:4504021955********。该院工作人员。被告卢XX,男,汉族,务农,X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X市X区X镇X路X巷*号,身份证号码:44XXXXXXXX********。被告黄XX,男,汉族,务农,X年X月X日出生,住广东省X市X区X镇X路X巷*号,身份证号码:44XXXXXXXX********。原告某红十字会医院(以下简称“红会医院”)诉被告卢XX、黄XX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会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XX、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红会医院诉称,被告卢XX于2011年8月17日至同年8月26日因肝炎到原告内科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6829.5元,除交来按金1000元,尚欠5829.5元至今未付,被告在其住院期间和不办手续离院后,拒不付款。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认为卢XX应承担医疗费的清偿责任,黄XX是卢XX的妹夫和住院费用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住院治疗费5829.5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已向被告卢XX、黄XX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及有关诉讼文书,但被告卢XX、黄XX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卢XX于2011年8月17日至同年8月26日因患肝炎到原告红会医院内科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6829.5元,被告除交来按金1000元,尚欠5829.5元至今未付,且直至其离院后仍拒不付款。被告黄XX作为被告卢XX的妹夫,其在住院登记表上签名同意承担病人的住院费用。原告多次追索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借条等证据在案佐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卢XX、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卢XX到原告红会医院进行治疗,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故原告红会医院向被告卢XX提供了医疗服务,被告卢XX应向原告红会医院支付医疗所花的费用。现被告卢XX仍未支付给原告红会医院,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红会医院要求被告卢XX支付5829.5元医疗费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调查,有确切证据证明被告黄XX是被告卢XX的妹夫和住院费用担保人,故对原告红会医院要求被告黄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卢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红会医院借款本金5829.50元;二、被告黄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债务人未能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卢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坚生审 判 员 仇炳华人民陪审员 梁红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许 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