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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费邦建申请执行费祥赢、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0307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邦建,周明,费祥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费邦建。被执行人周明。被执行人费祥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民一终字第03020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4日起至2013年11月4日止,按月息1.87%计算;以本金100万,自2013年11月5日至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承担诉讼费34500元、执行费12745元,合计10472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4日起至2013年11月4日止,按月息1.87%计算;以本金100万,自2013年11月5日至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明、费祥赢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472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4日起至2013年11月4日止,按月息1.87%计算;以本金100万,自2013年11月5日至付款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孟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