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满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贾某某、薛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薛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满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满城县。2013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同年11月29日由满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侯审。被告人薛某某,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满城县。2013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同年11月29日由满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侯审。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满检刑诉(2013)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薛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满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庆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1日下午14时许,满城县公安局大册营派出所民警黄某某接满城县大册营镇医院医生张某某报警称,在医院内有人闹事,殴打一名医生。接警后大册营派出所指导员付某某带领民警黄某某、万某某、协管员吕某某赶到满城县大册营镇医院处警。出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贾某某酒后到医院看望父亲,无故殴打医生蔡某某,并在医院内大吵大闹,无视派出所民警的劝解,派出所民警在将贾某某带回派出所审查过程中,遭到被告人贾某某、薛某某和王某某(已治安处罚)的阻挠,薛某某、王某某二人拉扯派出所民警,不让派出所民警带离贾某某,薛某某将民警万某某警服肩章拽下,导致万某某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摔坏。贾某某不听派出所民警制止,对民警进行推搡,将民警黄会文推倒,导致黄某某左手腕受伤。经满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2013年11月29日,贾某某、薛某某与满城县公安局大册营派出所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贾某某、薛某某一次性赔偿满城县公安局大册营派出所及民警一切损失共计110000元,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付某某、万某某、吕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损物品照片,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薛某某明知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仍以暴力阻挠,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薛某某拉扯、推搡民警,贾某某致黄会文轻伤,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薛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韩春龙审 判 员 万翠芳人民陪审员 张 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