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蒙山旅游区云蒙办事处西南峪村民委员会与王吉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山旅游区云蒙办事处西南峪村民委员会,王吉进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蒙民初字第483号原告蒙山旅游区云蒙办事处西南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姚玉新,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元峰,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吉进,男,成年,汉族,农民。原告蒙山旅游区云蒙办事处西南峪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吉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山旅游区云蒙办事处西南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姚玉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元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吉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蒙山旅游区云蒙办事处西南峪村民委员会诉称,1993年4月12日,我单位与被告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书一份,该合同书约定了果园承包面积、四至、承包期限及承包费的支付方式。截至2013年12月1日被告共拖欠承包费4018.5元,经我单位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具状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果园承包费4018.5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王吉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3年4月12日,原告蒙山旅游区云蒙办事处西南峪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吉进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两份,被告分别承包原告所有的位于本村南岭的3亩土地和位于本村北岭的1.7亩土地,在合同中均约定承包期限自199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止,共30年;同时约定1993年、1994年不收承包费;1995年、1996年、1997年三年每亩每年交承包费60元;从1998年至2000年,每亩每年上交一级苹果100斤,按当地当时集市苹果销售价格作价上交;从2000年至2005年,每亩每年上交800斤;从2005年至2010年,每亩每年上交1000斤;从2010年至2015年,每亩每年上交800斤;从2015年至2023年,每亩每年上交600斤。以上苹果均按一级计算。并约定交款时间在每年的十一月二十日前,每超过一天,罚款10元。2008年被告拖欠原告承包费493.5元(按每亩每年105元计算),2009年至2013年被告拖欠原告承包费3525元(按每亩每年150元计算),以上共计拖欠原告承包费4018.5元。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果园承包费4018.5元,并承担诉讼费。同时查明,2011年至2013年,苹果的市场平均收购价格为红富士每斤1.5元,国光苹果每斤1.9元。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供的承包合同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蒙山旅游区云蒙办事处西南峪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吉进之间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拖欠原告承包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2008年按每亩每年105元交纳承包费以及自2009年至2013年按每亩每年150元交纳承包费,均在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数额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4018.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吉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蒙山旅游区云蒙办事处西南峪村民委员会承包费401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吉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敬标审 判 员 石统乐人民陪审员 禹化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龚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