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碧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龙海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碧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明,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碧检公诉刑诉(2013)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及其辩护人王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1日20时45分,被告人龙某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贵DK8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铜仁市碧江区凉水井往客车站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碧江区东太大道103灯控路口南260米(铜仁市中医医院门口)处时,该车右前部与经人行横道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杨某珍相撞,致使被害人杨某珍被撞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目击事故发生的付太华电话报警并跑进路边的铜仁市中医医院寻求医生救治被害人杨某珍,被害人杨某珍被送进铜仁市中医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23时21分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珍不排除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龙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珍无责任。被告人龙某得知被害人杨某珍死亡后,于次日主动到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龙某和被害人杨某珍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龙某向被害人亲属支付了43万元赔偿金,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铜仁市中医医院诊断证明书、铜仁市碧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字(2013)04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亲属出具的收条、川硐村委会洋麻塘组出具的证明、被告人龙某及被害人杨某珍的户籍证明、证人付太华、陈羽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被告人龙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和该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的规定,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道未停车让行人致使交通事故发生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龙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43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上所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龙某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龙某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龙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龙某酒后驾驶车辆,在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又逃离现场,综合以上情节,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对被告人龙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赖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黄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