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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辽县民初字第019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曹建有诉被告张立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有,张立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辽县民初字第01960号原告:曹建有,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立广,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个体。委托代理人:徐宏杰,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个体。原告曹建有诉被告张立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广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建有、被告代理人徐宏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建有诉称:2011年5月,原告为被告做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工资款13000元,2012年12月10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张立广的委托代理人徐宏杰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立广给付原告曹建有工资款13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由被告张立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广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