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冯磊与谢北���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谢某某。被告冯某甲。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国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被告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相识,2007年8月26日生育一男孩冯某乙,2008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原告为被告蒙骗,草率与其结婚,双方结婚后,被告一直不去找工作,整天游手好闲,都是原告抚养被告以及孩子。被告性格不好,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原告的身体经常出现受伤的痕迹。原告多次苦心相劝劣性不改。直至2010年被告才入正业,但被告自从有工作以来就喜欢在外面招花惹草惹是非,被告在外面有外遇,欺骗原告长期与情人在外居住,对家庭及其不负责任,也不给原告母子生活费,导致原告与被告一直感情不好,两人经常吵架打架,被告曾有两次点火烧家里的被子和衣服。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原告于2013年1月份起诉离婚,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以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作出一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法院判决后,被告还发恐惧短信给原告,导致原告不敢在海口居住和工作。从法院判决至今,被告一直没有来看望过原告以及孩子,甚至一个电话也没有打过,可见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属于名存实亡的婚姻。原告与被告至今分居长达一年多时间,被告于2013年7月份因涉嫌诈骗到别人500万元,属于犯罪既遂,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可能依法判决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及第十一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规定,原、被告长期属于名存实亡的婚姻,因此,原告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冯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符合事实,我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因别人陷害,而并非原告所谓的诈骗。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5月相识,2007年8月26日生育一男孩冯某乙,2008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13年1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携带儿子冯某乙回儋州原告父母家居住。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龙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查明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由于被告没有固定工作,加之被告对原告关心不够,双方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夫妻关系不和。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可能和好,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也未再见过面。被告于2013年7月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该案现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原告在庭审后表示,由于被告目前尚在羁押当中,暂不要求被告支付儿子冯某乙的抚养费,待被告有能力支付时再一并主张。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2013)龙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本院在(2013)龙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查明原、被告双方近年来时常发生争吵,甚至吵架,夫妻感情已出现裂痕��夫妻感情不和。只是鉴于双方尚存在和好的可能,才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在本院作出上述(2013)龙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后,由于原告已搬至其父母家居住,双方并未再见面,双方夫妻关系也没有改善,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儿子冯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且被告现被羁押,对于原告要求抚养儿子冯某乙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二、儿子冯某乙由原告谢某某抚养。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国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吴  雅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