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涿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艳学与被执行人宗红柱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学,宗红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学,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宗红柱,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长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杨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