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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艳学与被执行人宗红柱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学,宗红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学,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宗红柱,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长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杨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