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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民一终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宋某某等与林某某、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林某某,高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铁民一终字第00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律师。上诉人李某某、宋某某与被上诉人林某某、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李某某、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被上诉人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上诉人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该合同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原审中二上诉人提供的买房契约等证据欲证实自己主张的成立,根据二上诉人的申请,原审法院对办理产权登记时的表格房屋转让(买得)契约中李某某的指纹进行鉴定,原审对该鉴定结论进行了质证,二上诉人有异议,并提出重新鉴定,原审中鉴定人员未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也未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认证该鉴定结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当事人在房产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时的有关问题,即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恢复李某某的房屋产权,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关于被上诉人办理的房屋产权证,被上诉人承认提交给房屋管理部门的是假协议,现上诉人对办理的产权证提出异议,原审以物权已发生变动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妥当,案由问题可以释明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昌图县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昌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诉讼费11028元,退回上诉人。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孙爱萍代理审判员  裴好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徐铭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