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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一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济宁蓝天物贸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蓝天物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一催字第10号申请人济宁蓝天物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美,经理。申请人济宁蓝天物贸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广发银行安阳分行30600051、20633621号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10万元,出票人为安阳新明珠陶瓷有限公司,出票银行广发银行安阳分行,收款人为内黄县泰昌贸易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济宁蓝天物贸服务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宁蓝天物贸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刘庆生人民陪审员  刘燕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