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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榕与被告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榕,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526号原告徐榕,女,汉族,1986年4月2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东苑社区迎宾大道林凯唐缘小区********室。委托代理人李凤年,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座****室。法定代表人侯宝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建忠,该公司员工。原告徐榕诉被告陕西汉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4年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榕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亚弟代理审判员  马志斌人民陪审员  白 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牛佳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