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执行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国龙与陈国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龙,陈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荔执行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龙,男,194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陈国龙,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荔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国龙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国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国龙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国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623.01元(包括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震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唐国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许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