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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70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卢统强、江美茗诉被告南安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统强,江美茗,南安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7061号原告卢统强,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江美茗,女,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智勇,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安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成功路444号,组织机构代码:79378125-6。法定代表人林端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华祥,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福建省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统强、江美茗与被告南安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统强、江美茗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统强、江美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9元,由原告卢统强、江美茗负担。审判员  王毅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超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