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张昌新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昌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076号罪犯张昌新,男,1961年6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恩施监狱服刑。恩施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2010)恩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昌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500元),退赔2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12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恩施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恩施监狱认为,罪犯张昌新在服刑期间,获得5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昌新系病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4月以来,又获得5次季度表扬奖励,该事实有罪犯张昌新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奖励审批表、监区讨论评议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昌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昌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卫东审判员 魏 君审判员 高小川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白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