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法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0197号原告张某某,女,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冯某某,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向张某某发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张某某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张某某在上述期限内未交纳,也未申请减、免、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小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程茂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