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塔民诉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曹超超与徐春雨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超超,徐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塔民诉保字第0004号申请人曹超超。被申请人徐春雨。申请人曹超超以被申请人徐春雨未给付借款为由,因情况紧急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春雨所有的价值13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曹超超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春雨所有的价值13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曹久相所有的位于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农贸街房产(房产证号为第××号)一套。三、查封申请人曹超超所有的现金15000元。保全费117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杨绪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