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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殷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宋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517号申请人牛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牛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牛某某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牛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某某银行存款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刘家梁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高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