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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民六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苏民六初字第65号原告黄某某被告于某某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于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名女孩于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考虑家庭的利益,不能草率离婚。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加强沟通与交流,是能够和好生活的。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向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高伶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