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寒固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寒固民初字第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邵成娜,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恩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邵成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婚前缺乏认识,婚后被告对原告不尽夫妻义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书面答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一份、被告答辩状及原告的法庭审理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双方虽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恩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卢庆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