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刑初字第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00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28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3)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寇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被害人崔某的联系下至本县新安镇“海西宾馆”3005房间,并于次日5时许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取崔某现金人民币3300元、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70元。案发后,上述所盗财物已退赔给被害人崔某,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崔某的陈述笔录,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收条,灌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灌价证刑字(2013)106号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1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并已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同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本院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解梅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冯 泽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