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张云磊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磊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淮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云磊,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8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郸城县钱店镇瓦岗行政村瓦岗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10月12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10月25日经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淮阳县看守所。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3)淮检刑诉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磊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2日9时55分,被告人张云磊驾驶一辆豫P673**红色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淮阳县王店乡段庄村东西水泥路路段时,因躲避行人向左打方向,与由东向西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张某某发生相撞,致使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张云磊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12月30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挥中心接警台值班登记表、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李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磊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云磊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其家人与被害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云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