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余斯清与万良同、万良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斯清,万良同,万良成,万良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620号原告:余斯清。委托代理人:余晓绵。被告:万良同。被告:万良成。被告:万良安。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斯清与被告万良同、万良成、万良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斯清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斯清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斯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3元,减半收取1271.50元,由余斯清负担。审 判 员 蔡小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林道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