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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商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余斯清与万良同、万良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斯清,万良同,万良成,万良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620号原告:余斯清。委托代理人:余晓绵。被告:万良同。被告:万良成。被告:万良安。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斯清与被告万良同、万良成、万良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斯清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斯清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斯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3元,减半收取1271.50元,由余斯清负担。审 判 员 蔡小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林道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