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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宫××与冷××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times,冷×&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宫××,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冷××,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与被执行人冷××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冷××自动履行完毕(2014)北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江审判员  王胜宇审判员  钱 贵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鹤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