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张民初字第20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黄海霞与陈忠良,常熟市中利金属装潢有限公司,花国英,江苏环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港星机械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徐向明,王蘋,胡惠文,徐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霞,陈忠良,常熟市中利金属装潢有限公司,花国英,江苏环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港星机械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徐向明,王蘋,胡惠文,徐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初字第2048-3号原告黄海霞,女,1975年10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建新,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莉莉,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忠良,男,1970年9月23日生,汉族。被告常熟市中利金属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良。被告花国英,女,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被告江苏环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向明。被告常熟市港星机械设备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蘋。被告徐向明,男,1969年2月5日生,汉族。被告王蘋,男,1963年7月28日生,汉族。被告胡惠文,男,1955年5月14日生,汉族。被告被告徐珉,女,1965年3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霞与被告陈忠良、常熟中利金属装潢有限公司、花国英、江苏环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港星机械设备配件有限公司、徐向明、王蘋、胡惠文、徐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霞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国东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38元,由原告黄海霞承担。审 判 长  陈晓东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