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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虞章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董洪金与李华、叶冬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洪金,李华,叶冬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虞章商初字第14号原告董洪金。被告李华。被告叶冬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洪金诉被告李华、叶冬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