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虞章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董洪金与李华、叶冬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洪金,李华,叶冬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虞章商初字第14号原告董洪金。被告李华。被告叶冬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洪金诉被告李华、叶冬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