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周红东、周红元诉被告周红亮、丁小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东,周红元,周红亮,丁小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013号原告周红东,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无业。原告周红元,女,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无业。被告周红亮,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无业。被告丁小莉,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东、周红元与被告周红亮、丁小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红东、周红元以二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东、周红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周红东、周红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明月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