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杨玉龙与周华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龙,周华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杨玉龙。被告周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龙与被告周华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原告杨玉龙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说明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龙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免交。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梦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