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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杨玉龙与周华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龙,周华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杨玉龙。被告周华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龙与被告周华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原告杨玉龙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说明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龙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免交。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梦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