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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蓬法执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某锋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李某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蓬法执字第360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某锋,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某锋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蓬法刑初字第7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蓬法执字第36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袁建强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梁相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