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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执二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郭建强与山东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滨执二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强,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605号,机构代码16689141-3。法定代表人王洪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郭建强与山东滨州城建集团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滨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刘金锋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李建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