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颜瑞发与被告郑宝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瑞发,郑宝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04号原告颜瑞发,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郑宝城,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颜瑞发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瑞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瑞发负担。审判员 洪旗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刘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