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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47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屈加艳与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4786号原告:屈加艳,女,汉族,1987年10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跃东,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端南侧36号。法定代表人:韩杰豪,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袁红斌,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加艳与被告陕西省新安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加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后775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蒲婷婷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秦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