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7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栢源泉(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栢源泉(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777号原告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官桥镇内厝村泉南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452199-7。法定代表人曾威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明知,该公司职员。被告栢源泉(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内厝村泉南创业园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颜景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栢源泉(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欲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尤江岚审 判 员 陈纯金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尤加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