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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7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栢源泉(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栢源泉(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777号原告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官桥镇内厝村泉南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8452199-7。法定代表人曾威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明知,该公司职员。被告栢源泉(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内厝村泉南创业园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颜景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栢源泉(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欲与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福建省泉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尤江岚审 判 员  陈纯金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尤加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