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江育军与被告杨廷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育军,杨廷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保字第55号原告江育军。被告杨廷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育军与被告杨廷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江育军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杨廷玉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育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廷玉的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二、查封江育明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S66**号车辆,陈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D97**号车辆,余亮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BA0**号车辆(担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静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静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