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民辖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北京长健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长健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民辖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长健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高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韩宝东,董事长。上诉人北京长健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3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原审法院超级别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13年8月28日所签《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书》第二条约定:1、甲方(被上诉人)按照乙方(上诉人)成功融资的额度、融资期限、按照年息率(13.66%)的总成本扣减应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年化财务费用外的部分,三年一次计提归属乙方(上诉人)。2、甲方(被上诉人)在乙方(上诉人)为甲方(被上诉人)促成的每笔融资到账后5日内,将归属乙方(上诉人)的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账户。涉案合同标的额不明确,且被上诉人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诉求系撤销之诉,不涉及合同的数额。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振涛审判员 姜 伟审判员 张兴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王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