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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行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谈华兵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谈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西行执字第1号申请人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唐金成,局长。委托代理人袁亚东,西峡县工商局法制室主任。被执行人谈华兵,男,汉族,32岁。申请人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5月27日对谈华兵作出的西工商处字(2013)第33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西工商处字(2013)第33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西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申请人使用国家机关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为由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违法;被执行人谈华兵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西工商处字(2013)第334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本院认为,西峡县工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西工商处字(2013)第33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工商局作出的西工商处字(2013)第33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献省审 判 员  谢 军人民陪审员  丁少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常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