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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连启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贷款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新法执字第45号张连启: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贷款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二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给付贷款49726元及利息,执行费645元。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