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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丘文斌、张清英与被告廖裕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文斌,张清英,廖裕就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805号原告:丘文斌,男,汉族。原告:张清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龙喜福,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裕就,男,汉族。原告丘文斌、张清英与被告廖裕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廖裕就因其与另案被告惠州市信丰物流有限公司、丘少庭股权转让纠纷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根据惠州市信丰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丘文斌、张清英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丘文斌、张清英在该案中已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丘文斌、张清英又基于同一事实与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丘文斌、张清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顺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莎莎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