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李明珍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珍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39号罪犯李明珍,女,1976年3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房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珍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5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李明珍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珍,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明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代理审判员 陈 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