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石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石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郑某某。被告石某某。本院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石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丽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吴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