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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0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龚云龙与高立慧、高立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云龙,高立慧,高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1019号申请执行人:龚云龙,工人。被执行人:高立慧。被执行人:高立志。申请执行人龚云龙诉被告高立慧、高立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天民一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45926元,未执行标的459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立慧、高立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2013)天民一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庞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