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房民初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南章村村民委员会与李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南章村村民委员会,李川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1191号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南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南章村。负责人崔哲,主任。委托代理人田健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川,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南章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川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南章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五百六十一元,由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西南章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克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董彤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