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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执字第11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林旺兴,张成英与苏元标,岑伟明,黎子进,陈小宇附带民事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张某某,苏元标,岑伟明,黎子进,陈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1128-2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执行人苏元标。被执行人岑伟明。被执行人黎子进。被执行人陈小宇。关于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苏元标、岑伟明、黎子进、陈小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263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服刑的狱政管理部门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本院还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另外,本院还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杨守辉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