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台州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狄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狄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民初字第10号原告:台州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继平。被告:陈狄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狄宇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书记员 叶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