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刘勇申请慕远杰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保字第00015号申请人刘勇,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慕远杰,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刘勇为与被申请人慕远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3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慕远杰价值13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勇和担保人林后群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xxxxxx号x幢x单元x-x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那顺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张 钰告知: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二年,从裁定送达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