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一终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林□与王□□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一终字第00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女。委托代理人:辛□,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林□与被上诉人王□□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4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时 磊审 判 员 任 飞代理审判员 房春堂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