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卡巴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卡巴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93号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335号。法定代表人:林少雄,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卡巴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社区福海大道福海科技工业园7号楼首层104号铺。法定代表人:梁瑞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卡巴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487元,由原告武汉雄楚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 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姚紫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