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丰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沈伟祥、常雪岩、沈占元、房玉玲、于长春、丛艳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沈伟祥,常雪岩,沈占元,房玉玲,于长春,丛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负责人:蔡忠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沈伟祥,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常雪岩,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沈占元,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房玉玲,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于长春,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丛艳荣,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沈伟祥、常雪岩、沈占元、房玉玲、于长春、丛艳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