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中民特字第02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伊华嘉(北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申请胡映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华嘉(北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胡映雪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特字第02020号申请人伊华嘉(北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彩云。委托代理人谭勇。被申请人胡映雪。申请人伊华嘉(北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仲字(2013)第11142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伊华嘉(北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请求准许其撤回对京朝劳仲字(2013)第11142号裁决书的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华嘉(北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伊华嘉(北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京朝劳仲字(2013)第11142号裁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由伊华嘉(北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东军代理审判员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