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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中民特字第020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伊华嘉(北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申请胡映雪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华嘉(北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胡映雪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中民特字第02020号申请人伊华嘉(北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彩云。委托代理人谭勇。被申请人胡映雪。申请人伊华嘉(北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仲字(2013)第11142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伊华嘉(北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请求准许其撤回对京朝劳仲字(2013)第11142号裁决书的撤销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华嘉(北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伊华嘉(北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京朝劳仲字(2013)第11142号裁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由伊华嘉(北京)国际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东军代理审判员  解学锋代理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爽 百度搜索“”